七人座轎車超載一人(共載八人),於國道行駛從桃園至台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載運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人數,應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本案七人座車輛載運八人,已超過核定乘載人數,應屬違規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規定,如因超載致人受傷者,應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在國道長途行駛過程中,超載可能:
考量本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規定之違規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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