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房東以水電費用及房屋損壞為由扣除全部押金,但未提供明確的費用計算及損壞證明,承租人對此提出質疑並尋求法律協助。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房屋如有自然耗損應由房東負擔修繕責任。
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若承租人曾支出改善房屋之費用,應可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應注意是否已盡通知義務。
書面請求
證據保全
法律途徑
考量房東扣除押金可能涉及無正當理由之情形,建議承租人應先以存證信函要求房東提供詳細說明及證明文件,若房東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同時,建議未來租屋時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並確實執行房屋點交程序,以預防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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