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車庫摸黑跌倒責任歸屬爭議

汽車旅館車庫內,對環境不熟悉找不到開燈器,在摸黑找的同時,被車輪檔給絆倒,業者表示,不是因為地板濕滑造成,跌倒是自己因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在汽車旅館車庫內因環境不熟悉且未有適當照明設備,在摸黑尋找開關時被車輪檔絆倒受傷。業者主張並非因地板濕滑所致,而是當事人自身因素造成跌倒。

貳、法律分析

一、場所安全設施義務

  1. 依「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條規定,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雖本標準係針對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但可類推適用於汽車旅館等營業場所之安全維護標準。

  2. 依同標準第4條規定,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通道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本案業者應在車庫內設置足夠照明設備。

  3. 依同標準第5條規定,應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本案業者應設置相關備用照明設備。

二、業者應負之注意義務

  1. 業者對進入其營業場所之顧客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提供適當照明設備及警示標示。

  2. 本案業者未在車庫內設置足夠照明或警示標示,可能已違反其安全保障義務。

  3. 車輪檔雖為必要設施,但在照明不足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危險,業者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三、因果關係認定

業者未提供適當照明與當事人跌倒受傷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有適當照明設備,當事人應可避免被車輪檔絆倒。

參、處理建議

  1. 對當事人建議:
  • 蒐集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 保留就醫紀錄及相關單據
  • 可向業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1. 對業者建議:
  • 立即改善場所照明設備
  • 增設警示標示及防護措施
  • 定期檢查維護安全設施

肆、結論

考量業者未盡場所安全維護義務可能違反相關法規,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和解,若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得依法主張權益。業者應儘速改善場所安全設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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