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告誹謗案件求償精神損害

一、請求事項: 1.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 2. 2. 被告應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 原告於113年5月25日,親自前往被告住處繳交3,500元,作為社區施工用途之款項。惟事後雙方對付款用途與執行內容產生爭議,原告於LINE中要求退款。 2. 爭議期間,被告於社區電梯內多次張貼手寫公告,內容包括指名「3F 210號住戶」、聲稱「3500元被告」、「大家覺得值得嗎」等具誹謗與羞辱性質語句,並公開未經原告同意之LINE對話截圖,未遮蔽姓名或可識別身份資訊。 3. 原告雖已張貼聲明澄清事實,並要求撤文,惟被告態度強硬回覆:「妳要提告就去提告吧,不要再騷擾我了」等語,且公告內容持續數日張貼於社區公共空間,致原告承受鄰里誤解、名譽損害與明顯精神壓力。 4. 被告最終於113年6月中旬返還款項,但此退款為原告蒐集證據、準備提訴後被動處理,已無法消除原告所受精神損害。 5. 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權侵害,故依法請求新台幣1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原告因社區施工款項爭議,要求被告退還3,500元。期間被告在社區電梯內張貼公告,公開指名原告並揭露私人對話內容,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及精神壓力。雖被告最終返還款項,但原告認為其行為已構成人格權侵害,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
  • 被告在公共場所張貼具羞辱性質公告,並揭露原告個人資訊及LINE對話內容,應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 損害賠償責任
  • 被告之行為應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定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要件。
  • 考量被告行為之惡意性及持續性,以及原告所受精神壓力之程度,請求10,000元精神慰撫金應屬合理範圍。

二、刑事責任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公開LINE私人對話內容,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此為告訴乃論之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採取之法律行動: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 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 電梯公告照片
    • LINE對話紀錄
    • 證人證詞
  1. 其他建議事項:
  • 要求被告移除所有相關公告
  • 要求被告公開道歉
  • 若被告願意和解,可考慮適當調整賠償金額

肆、結論

考量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建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同時,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建議要求被告為適當之道歉及保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社區公告誹謗案-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一、請求事項: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10,000元整。 2. 被告應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 二、事實與理由: 1. 原告於113年5月25日,親自前往被告住處繳交新台幣3,500元,作為大樓施工用途之款項。惟事後雙方對付款用途與執行內容產生爭議,原告於LINE中要求退款。 2. 爭議期間,被告於社區電梯內多次張貼手寫公告,內容包括指名「3F 210號住戶」、聲稱「3500元被告,大家覺得值得嗎」等具誹謗與羞辱性質語句,並公開未經原告同意之LINE對話截圖,未遮蔽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3. 原告雖已張貼聲明澄清事實,並多次要求撤文,惟被告態度強硬回覆:「妳要提告就去提告吧,不要再騷擾我了」等語,且公告內容持續數日張貼於社區公共空間,致原告承受鄰里誤解、名譽損害與明顯精神壓力。 4. 被告最終於113年6月中旬返還款項,但此退款係在原告蒐集證據、準備提訴後被動處理,已無法消除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 5. 原告與被告間LINE對話中,雖非以真實姓名顯示帳號名稱,惟該帳號確係原告本人所持有並實際使用,雙方平時均透過該帳號往來,且對話內容具體對應爭議事實,足資佐證。 6.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權侵害,依法應負精神慰撫責任,爰請求新台幣10,000元之慰撫金,以資補償。

2025-06-16

查看解答

社區公告誹謗案-住戶人格權侵害求償

一、請求事項: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 2. 被告應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 二、事實與理由: 1. 原告於113年5月25日,親自前往被告住處繳交3,500元,作為大樓施工用途之款項。惟事後雙方對付款用途與執行內容產生爭議,原告於LINE中要求退款。 2. 爭議期間,被告於社區電梯內多次張貼手寫公告,內容包括指名「3F 210號住戶」、聲稱「3500元被告,大家覺得值得嗎」等具誹謗與羞辱性質語句,並公開未經原告同意之LINE對話截圖,未遮蔽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雖被告未指名道姓,然本社區僅有十戶住戶,公告中所指「3F 210號住戶」係具體且唯一之指涉,住戶間足以合理辨識對象即為原告本人,已構成人格權侵害與名譽損害。 3. 原告雖已張貼聲明澄清事實,並多次要求撤文,惟被告態度強硬回覆:「妳要提告就去提告吧,不要再騷擾我了」等語,且公告內容持續數日張貼於社區公共空間,致原告承受鄰里誤解、名譽損害與明顯精神壓力。 4. 被告最終於113年6月中旬返還款項,但此退款為原告蒐集證據、準備提訴後被動處理,已無法消除原告所受精神損害。 5. 原告與被告間LINE對話中,雖非以真實姓名顯示帳號名稱,惟該帳號確係原告本人所持有並實際使用,雙方平時均透過該帳號往來,且對話內容具體對應爭議事實,足資佐證。 6.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權侵害,依法應負精神慰撫責任,爰請求新台幣10,000元之慰撫金,以資補償。

2025-06-1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