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告誹謗案-住戶人格權侵害求償

一、請求事項: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 2. 被告應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 二、事實與理由: 1. 原告於113年5月25日,親自前往被告住處繳交3,500元,作為大樓施工用途之款項。惟事後雙方對付款用途與執行內容產生爭議,原告於LINE中要求退款。 2. 爭議期間,被告於社區電梯內多次張貼手寫公告,內容包括指名「3F 210號住戶」、聲稱「3500元被告,大家覺得值得嗎」等具誹謗與羞辱性質語句,並公開未經原告同意之LINE對話截圖,未遮蔽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雖被告未指名道姓,然本社區僅有十戶住戶,公告中所指「3F 210號住戶」係具體且唯一之指涉,住戶間足以合理辨識對象即為原告本人,已構成人格權侵害與名譽損害。 3. 原告雖已張貼聲明澄清事實,並多次要求撤文,惟被告態度強硬回覆:「妳要提告就去提告吧,不要再騷擾我了」等語,且公告內容持續數日張貼於社區公共空間,致原告承受鄰里誤解、名譽損害與明顯精神壓力。 4. 被告最終於113年6月中旬返還款項,但此退款為原告蒐集證據、準備提訴後被動處理,已無法消除原告所受精神損害。 5. 原告與被告間LINE對話中,雖非以真實姓名顯示帳號名稱,惟該帳號確係原告本人所持有並實際使用,雙方平時均透過該帳號往來,且對話內容具體對應爭議事實,足資佐證。 6.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權侵害,依法應負精神慰撫責任,爰請求新台幣10,000元之慰撫金,以資補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原告因施工款項爭議,遭被告於社區公共空間張貼具誹謗性質之公告及未經同意之LINE對話截圖,致名譽受損,爰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00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人格權受侵害之判斷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被告之行為應構成對原告人格權之侵害:
  • 於公共場所張貼足以識別原告身分之貶抑性文字
  • 未經同意公開私人對話內容
  • 造成原告於社區中之名譽損害
  1. 精神慰撫金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應符合請求要件:
  • 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
  • 造成非財產上之損害
  • 請求金額在相當範圍內

二、請求權基礎之成立

本案請求權應可成立,理由如下:

  1.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完備
  2.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本請求權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原告已具體受有精神上損害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公告張貼之照片證據
  • 完整保存LINE對話紀錄
  • 蒐集其他住戶證詞
  1. 訴訟策略
  • 強調社區規模小,足以識別特定對象
  • 說明精神損害之具體情形
  • 舉證被告行為之持續性與惡意性

肆、結論

關於被告張貼公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一事,應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權侵害,建議原告:

  1. 維持請求慰撫金新台幣10,000元之訴訟
  2. 積極蒐集相關證據
  3. 保全LINE對話紀錄等書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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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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