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事項: 1.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 2. 2. 被告應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 原告於113年5月25日,親自前往被告住處繳交3,500元,作為社區施工用途之款項。惟事後雙方對付款用途與執行內容產生爭議,原告於LINE中要求退款。 2. 爭議期間,被告於社區電梯內多次張貼手寫公告,內容包括指名「3F 210號住戶」、聲稱「3500元被告」、「大家覺得值得嗎」等具誹謗與羞辱性質語句,並公開未經原告同意之LINE對話截圖,未遮蔽姓名或可識別身份資訊。 3. 原告雖已張貼聲明澄清事實,並要求撤文,惟被告態度強硬回覆:「妳要提告就去提告吧,不要再騷擾我了」等語,且公告內容持續數日張貼於社區公共空間,致原告承受鄰里誤解、名譽損害與明顯精神壓力。 4. 被告最終於113年6月中旬返還款項,但此退款為原告蒐集證據、準備提訴後被動處理,已無法消除原告所受精神損害。 5. 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權侵害,故依法請求新台幣1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
本案原告因社區施工款項爭議,與被告產生糾紛。被告在社區電梯內張貼具誹謗性質之公告,並公開原告個人資訊及LINE對話內容。雖被告最終返還款項3,500元,但原告主張其名譽及人格權受損,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00元。
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涉及個人隱私之資訊應予保密。被告未經同意公開原告個人資訊,應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
考量被告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人格權侵害及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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