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勒索恐嚇案件

對方要求我,必須要跟他發生性行為,不然他就要把的社群帳號公開,並且公佈我的臉照在各大社群媒體,這樣可以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他人以公開社群帳號及臉部照片為要脅,強迫發生性行為。此行為涉及恐嚇及妨害個人隱私權等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人格權受侵害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本案中,對方以公開照片相威脅,應構成對當事人人格權之侵害。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本案涉及隱私權及貞操之侵害,當事人應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對方以公開照片為要脅強迫性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強制性交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所有威脅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
  • 截圖並備份所有通訊內容
  1. 法律行動
  • 可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建議聘請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 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除去侵害及防止侵害
  • 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安全防護
  • 調整社群媒體隱私設定
  • 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
  • 必要時尋求警方及相關機構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人格權及隱私權之侵害,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必要時可向相關單位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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