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對方未履行賠償條件爭議

發生車禍,已經約好在警察局簽署和解書,和解書中有載明賠償金額的明細包含修車費多少錢與因為修車導致他上下班需要搭計程車的車資多少錢,車資憑收據報銷,多退少補,也有寫說和解後雙方都放棄民事及刑事的告訴權。 但如果對方拿了錢但是不修車/不提供車資收據,我可以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車禍和解案件,雙方已於警察局簽署和解書,約定:

  1. 賠償金額包含修車費及因修車期間之計程車資
  2. 計程車資需憑收據報銷,多退少補
  3. 和解後雙方放棄民刑事告訴權

惟對方收受賠償金後,未修車亦未提供計程車資收據,致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契約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對方未依和解內容履行修車及提供車資收據之義務,應構成不完全給付。

二、違約責任分析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對方如確實未履行和解內容,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三、情事變更原則

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若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履行,可能適用此條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
  • 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履行和解內容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1. 法律途徑:
  • 可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建議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 未來簽訂和解書時應依民法第250條約定違約金條款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方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建議:

  1. 先行書面催告對方履行和解內容
  2. 如催告無效,可依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規定提起訴訟
  3. 未來簽訂和解契約時應加入違約金條款,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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