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對方未依約修車之權益保障

發生車禍,我方違規擦撞到對方車子,已經約好在警察局簽署和解書,和解書中有載明賠償金額的明細包含修車費多少錢與因為修車導致他上下班需要搭計程車的車資多少錢,車資憑收據報銷,多退少補,也有寫說和解後雙方都放棄民事及刑事的告訴權。 但如果對方拿了錢但是不修車/不提供車資收據,我可以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車禍和解案件,當事人已於警察局簽署和解書,約定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及因修車期間所需之計程車資(憑收據報銷,多退少補)。和解書中並載明雙方放棄民刑事告訴權。惟對方收取賠償金後不修車或不提供計程車資收據,致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契約之效力

依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和解行為屬於重要法律行為,雙方簽署之和解書具有完整之契約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

二、不當得利之請求

對方若收取賠償金後不修車或不提供車資收據,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規定,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2. 對方未依約定提供收據或進行修車,卻收取賠償金,可能已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三、給付遲延責任

參照保險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精神,債務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應給付遲延利息。本案對方若無正當理由遲未提供收據,應負遲延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之措施
  • 保存和解書正本及付款證明
  • 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限期提供修車及計程車資收據
  • 請對方說明未修車或未提供收據之原因
  1. 後續法律行動
  • 若對方持續未履行義務,可依法請求返還溢付金額
  • 建議先進行調解程序,以節省訴訟成本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肆、結論

考量對方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履行提供收據之義務
  2. 若對方仍未履行,可依法請求返還溢付之賠償金及相關利息
  3. 未來簽署和解書時,應明確約定付款條件及違約責任,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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