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律師對外爆料指稱特定人為「小三」,涉及當事人名譽及隱私權受損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律師爆料行為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害人可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律師法第39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該爆料行為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應受懲戒。
被害人可採取之法律行動:
建議和解方式:
關於律師爆料行為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該行為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建議向相關單位提出懲戒申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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