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美容店家有糾紛,店家在操作儀器時把墊片貼在我的後背導致2-3度燙傷,在6/15簽和解書,賠款日期壓在6/16,但事後去反悔,認為不是他們的責任,甚至覺得傷口是我自己造成的
當事人於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務時,因店家操作儀器不當,導致後背產生2-3度燙傷。雙方於6/15簽署和解書,約定於6/16進行賠償。然而店家事後反悔,否認責任並指稱傷勢為當事人自行造成。
考量本案已有明確的和解書作為依據,且店家違反服務契約之安全注意義務,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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