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18

合夥契約解除前退還入股金糾紛

您好,我想詢問的問題是 我在3/1時遇到了一個店家,並打算與他合夥 但他原本有原先的合夥人,因此我方支付給他原先的合夥人25萬,作為買下他股份的對價 並在3/5與他簽下「合夥契約」 但由於他們店先前有售出消費券等對於顧客有承諾的產品 所以是與他約在6/1當天開始正式合夥 可是我們有了些紛爭 因此對方於5/30,即合夥契約生效前,主動提出不想要合夥了,我方也同意 請問我是有辦法去要求他必須將我當初支付的25萬退還回來嗎 目前我們有取得的證據是 對方親口主動說出以下的錄音 1.我們於前面合夥契約生效前並不是合夥關係,只是暫時的合作 2.他主動提出不打算繼續合夥了 那我們現在跟對方是先商量好,在7月底前她需要找到新合夥人,或再商議 但對方也曾經說過乾脆店收一收後店內財產對半分等消極話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3/1與店家洽談合夥事宜,支付25萬元予原合夥人作為股份轉讓對價
  2. 3/5簽訂合夥契約,約定6/1正式生效開始合夥關係
  3. 5/30對方主動提出不願繼續合夥,雙方同意終止
  4. 已取得對方承認合夥契約生效前非合夥關係之錄音證據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契約性質分析

  1.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合夥契約應屬預約性質,約定於6/1始生效力。

  2. 由於合夥關係尚未正式成立,雙方權利義務應依一般契約法則處理。對方於5/30提出終止,應屬契約解除之性質。

二、契約解除效果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1. 已支付之25萬元股份轉讓款應予返還
  2. 依同條第二款規定,受領之金錢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

三、舉證責任

  1. 現有錄音證據顯示:
    • 合夥契約生效前並非合夥關係
    • 對方主動提出終止合作
  2. 此等證據應可作為請求返還款項之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應以書面確認雙方終止合作之合意
    • 明確約定返還期限及方式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2. 若協商不成:

    • 得依民法第259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返還25萬元及法定利息

肆、結論

考量本案合夥契約尚未生效即告終止,建議:

  1. 優先與對方協商返還款項事宜
  2. 若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途徑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利息
  3.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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