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的問題是 我在3/1時遇到了一個店家,並打算與他合夥 但他原本有原先的合夥人,因此我方支付給他原先的合夥人25萬,作為買下他股份的對價 並在3/5與他簽下「合夥契約」 但由於他們店先前有售出消費券等對於顧客有承諾的產品 所以是與他約在6/1當天開始正式合夥 可是我們有了些紛爭 因此對方於5/30,即合夥契約生效前,主動提出不想要合夥了,我方也同意 請問我是有辦法去要求他必須將我當初支付的25萬退還回來嗎 目前我們有取得的證據是 對方親口主動說出以下的錄音 1.我們於前面合夥契約生效前並不是合夥關係,只是暫時的合作 2.他主動提出不打算繼續合夥了 那我們現在跟對方是先商量好,在7月底前她需要找到新合夥人,或再商議 但對方也曾經說過乾脆店收一收後店內財產對半分等消極話語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合夥契約應屬預約性質,約定於6/1始生效力。
由於合夥關係尚未正式成立,雙方權利義務應依一般契約法則處理。對方於5/30提出終止,應屬契約解除之性質。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短期處理方案:
若協商不成:
考量本案合夥契約尚未生效即告終止,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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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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