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18

電信門號欠費追償時效爭議

今天手機合約到期,想從台灣大哥大調轉移到遠傳電信,但被告知在被遠傳電信合併的亞太電信下有支門號欠費未繳,門市人員只給我一張紙上註明門號啟用日為2009.02.08,專案合約生效日2010.12.27,到期日2013.02.07,但因為欠費在2011.08.16強制銷號,但銷號時間當時我已經從大學畢業,也離開帳單上註明的住宿地址,該房東也未曾將催繳單告知於我,就這樣有一筆呆帳 3854元直到今天,想問經過那麼久也沒有詳細的通聯記錄可以提供給我,這筆欠款該繳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09年2月在亞太電信申辦門號,於2010年12月簽訂專案合約,因欠費於2011年8月被強制銷號。時至今日(2024年)欲轉換電信業者時,被告知仍有3,854元欠費未繳。爭議重點包括:

  1. 事隔12年餘未收到催繳通知
  2. 電信公司無法提供詳細通聯記錄
  3. 該筆欠款是否仍須繳納

貳、法律分析

一、請求權時效分析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等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電信費用性質上應可類推適用該條規定,自2011年8月起算,電信公司之請求權應於2013年8月前行使,否則可能罹於時效。

二、舉證責任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電信公司應就欠費金額負舉證責任,無法提供通聯記錄可能影響其請求權之行使。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規定,本案屬消費關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電信公司應負有適當通知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主張時效抗辯,要求電信公司提供:

    • 欠費計算明細
    • 歷年催繳證明
    • 合約相關文件
  2. 如欲解決爭議,可: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要求電信公司提供分期付款方案
    • 協商部分金額減免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已罹於時效,且電信公司舉證能力有限,建議當事人:

  1. 先向電信公司主張時效抗辯
  2. 如電信公司堅持,可要求提供完整證明文件
  3. 在確認債務成立的情況下,再考慮和解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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