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保險金是否可以用來抵扣特留分的問題。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保險金應屬受益人之固有權利,而非遺產之一部分。
特留分係依民法繼承編規定,應以遺產總額為計算基礎。由於保險金依法不屬於遺產範圍,故應不得將其納入特留分之計算基礎。
考量保險金依法不屬於遺產範圍,且為受益人之固有權利,建議不應將保險金用以抵扣特留分。特留分之補償應以遺產為限,如有不足,應以其他遺產性質之財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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