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欲提出異議以表達不服或說明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可對執行命令提出異議。
提出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異議之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執行命令之異議,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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