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17

電商平台客製化商品惡意棄單糾紛

客製化無可逆性商品,遭到蝦皮買家惡意棄單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買家透過蝦皮平台訂購客製化商品後惡意棄單,因商品具無可逆性,致賣家投入成本後蒙受損失之爭議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家透過平台下單,賣家接受訂單,應已構成買賣契約關係。

二、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買家無正當理由棄單,致賣家已製作之客製化商品無法轉售他人,應可能構成可歸責於買家之給付不能情形。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排除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享有7日內解除契約權。

  2. 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客製化商品因其特殊性質,應可能構成合理例外情事。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訂單紀錄、通訊內容
  • 記錄製作過程及成本支出
  • 留存商品客製化之相關證明
  1. 協商處理
  • 透過平台調解機制處理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說明客製化商品特性
  1. 預防措施
  • 於商品頁面標示不適用7日鑑賞期
  • 制定明確訂購規則
  • 考慮收取訂金機制

肆、結論

  1. 關於契約關係,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2. 考量買家棄單行為可能涉及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先透過平台機制協商處理。

  3. 未來建議強化預防機制,降低類似糾紛發生可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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