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買家透過蝦皮平台訂購客製化商品後惡意棄單,因商品具無可逆性,致賣家投入成本後蒙受損失之爭議案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家透過平台下單,賣家接受訂單,應已構成買賣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買家無正當理由棄單,致賣家已製作之客製化商品無法轉售他人,應可能構成可歸責於買家之給付不能情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享有7日內解除契約權。
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客製化商品因其特殊性質,應可能構成合理例外情事。
關於契約關係,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考量買家棄單行為可能涉及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先透過平台機制協商處理。
未來建議強化預防機制,降低類似糾紛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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