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說娃娃機商品被偷,結果不起訴,對方反告誣告我會有事嗎?

我在一月的時候做娃娃機台 有一天朋友把東西放在出貨口要給我 結果不見了 跟有一個東西是人家夾出來不要九留在那邊要給我也都不見了 然後我就報警 結果現在判下來不起訴 結果那個人要告我誣告 會成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一月間經營娃娃機台,有兩件物品(一件為朋友放置於出貨口,另一件為他人夾取後遺留)放在出貨口後失蹤,當事人因此報警。案件經偵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而被檢舉人擬對當事人提出誣告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應具備以下要件:

  1. 主觀上需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
  2. 向該管公務員為告發
  3. 所告發之事實必須是虛構的

二、本案法律關係研析

  1. 就客觀事實而言:
  • 當事人應係基於實際發生物品遺失之事實而報案
  • 物品遺失之事實客觀存在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能係因證據不足
  1. 就主觀要件而言:
  • 當事人應無虛構事實之故意
  • 當事人應係本於善意依法行使告發權利

三、不起訴處分與誣告罪之關係

依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者,其處罰較輕,可見單純案件不起訴並不當然構成誣告罪。本案當事人係基於事實報案,應不構成誣告罪之要件。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建議:
  • 保存當時報案相關文件
  • 蒐集可證明物品確實遺失之佐證
  • 保存與案件相關之通訊紀錄
  1. 訴訟因應建議:
  • 如收到傳票應準時到庭
  • 清楚說明報案時之客觀事實依據
  • 必要時可聘請律師協助
  1. 營運改善建議:
  • 建議加裝監視設備
  • 建立物品管理制度
  • 即時處理出貨口物品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係基於客觀事實進行報案,且無明確證據顯示有虛構事實之故意,被告提出誣告告訴之成功機率應屬較低。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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