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是我 於一月間經營娃娃機台,有兩件物品(一件為朋友放置於出貨口,另一件為他人夾取後遺留)放在出貨口後失蹤,我因此報警。案件經偵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而被檢舉人擬對當事人提出誣告告訴。這個他會告成功嗎 而且我們當時有和解 和解書有寫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 並且當初報警時我也有提供他拿走的影片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雙方已簽訂和解書,約定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本案最終達成和解,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誣告罪之成立應具備:
本案當事人:
考量本案當事人報案時已提供影片佐證,且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約定互不追究責任,被檢舉人提出誣告告訴應不具法律上之正當性。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若遭提告可依前述建議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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