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投資被詐騙並交付資金,且被要求提供帳戶並將台幣轉換為虛擬貨幣。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
帳戶提供行為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本案當事人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應已違反該規定。
虛擬貨幣轉換行為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若將詐騙所得轉換為虛擬貨幣,可能構成「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行為。
帳戶提供之處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違反帳戶提供禁止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金融機構之處理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已開立之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優待。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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