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X為前配偶關係,一日前往X的住處,欲探視其小孩Y。X之母親乙開門讓甲進屋,X卻要求甲離開,甲不答應持續待在屋中。X於是將甲推出門外,兩人發生徒手推擠拉扯,造成X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左側手肘開放性傷口、臉部等處傷害。過程中甲也不慎跌倒,為了避免受到 X的傷害,甲也因此徒手抓住X腿部,導致X一時之間無法行動。試論甲之刑事責任。
甲(前夫)前往前配偶X住處探視小孩Y,經X母親乙允許進入。X要求甲離開遭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導致: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與X發生推擠致X受傷,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甲可能僅具過失,而非故意傷害X。
考量本案情節,甲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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