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保全人員,遭人惡意虛構性騷擾指控,導致工作被撤換。雇主(京站)未即時進行調查,直到當事人對指控者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半年後才啟動調查程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以下原則:
本案中,雇主未經適當調查即基於未經證實之性騷擾指控而調動工作,應可能違反上述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建議當事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主張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及未盡調查義務,要求回復原職或終止契約。
若選擇終止契約,可依法請求資遣費:
考量本案雇主之調動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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