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誣告性騷擾害我丟工作,可以告誹謗或妨害名譽嗎?

有人虛構我性騷擾 造成保全工作遭撤換 京站也未調查直到我對當事人提起妨害名譽半年後才開始調查 可以告哪一條法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保全人員,遭人惡意虛構性騷擾指控,導致工作被撤換。雇主(京站)未即時進行調查,直到當事人對指控者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半年後才啟動調查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工作之合法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以下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中,雇主未經適當調查即基於未經證實之性騷擾指控而調動工作,應可能違反上述原則。

二、勞工之權利救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主張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及未盡調查義務,要求回復原職或終止契約。

  2. 若選擇終止契約,可依法請求資遣費:

  •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1. 保全相關證據:
  • 工作調動相關文件
  • 性騷擾指控相關證據
  • 雇主調查過程之相關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調動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先向雇主提出異議,要求回復原職
  2. 若雇主拒絕,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3. 必要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相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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