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已進入法定解散程序之公司,於解散期間所簽訂合約之效力問題。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應視為尚未解散。
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應僅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清算人之職務範圍 依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應限於:
關於法定解散公司於解散期間所簽訂之合約效力,建議依下列原則判斷:
若合約內容屬於清算必要行為,且由合法清算人於職務範圍內所為,應屬有效。
考量合約若超出清算範圍,可能導致清算人須負擔賠償責任,建議交易相對人於簽約前審慎確認合約內容是否符合清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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