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下性平申復審議小組成員組成之適法性問題,特別是專家學者及法律專業人員是否需要同時存在的法律疑義。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2條明確規定申復審議小組的組成要件:
基於上述法規,申復審議小組的組成應具備以下特點:
關於性平申復審議小組的組成,專家學者及法律專業人員應同時存在,此為法規之強制要求。建議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法確實執行,以維護申復審議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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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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