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第一審法院判決先位請求無理由,後位請求有理由。如果被告就後位請求提起上訴,原告就先位請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法院是否需要審理先位的部分?
本案涉及第一審法院判決先位請求無理由、後位請求有理由,被告僅就後位請求提起上訴,而原告未就先位請求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審理範圍之認定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此為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之基本原則。
先位與後位請求為訴之合併提起,具有順序關係,應依序審理。
本案情形:
考量本案先位請求部分因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而應告確定,建議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僅就被告上訴之後位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先位請求部分既未經聲明不服,即不屬第二審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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