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性平會可以不納入職工和學生代表嗎?法規規定解析

因為法規是寫「得」聘而非「應」聘,請問高中學校的性平會可以不納入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高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組成成員之疑義,主要爭點在於性平會是否得不納入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

貳、法律分析

一、法規依據與解釋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性平會之任務包含:

  1.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2.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等事項

二、立法目的分析

性平會之設立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包括:

  1.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 消除性別歧視
  3. 維護人格尊嚴
  4. 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實務運作評估

雖然法規使用「得」字,賦予學校部分裁量空間,但考量:

  1. 性平會任務涉及全校性之政策規劃與執行
  2. 職工代表與學生代表為重要利害關係人
  3. 多元代表性有助於決策之周延性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學校應將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納入性平會,以符合:

    •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
    • 確保決策過程之多元性
    • 維護各方當事人權益
  2. 具體執行建議:

    • 建立明確之代表遴選機制
    • 確保代表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 提供必要培訓與支援

肆、結論

考量性平會之任務涉及全校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建議應納入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以確保決策過程之多元性及代表性,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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