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高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組成成員之疑義,主要爭點在於性平會是否得不納入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性平會之任務包含:
性平會之設立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包括:
雖然法規使用「得」字,賦予學校部分裁量空間,但考量:
建議學校應將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納入性平會,以符合:
具體執行建議:
考量性平會之任務涉及全校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建議應納入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以確保決策過程之多元性及代表性,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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