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可分原則中的移審效力問題,主要探討: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共同被告之利益 依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應及於共同被告。
程序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287-1條規定,法院應考量共同被告之利害關係,必要時得分離或合併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
不利益變更禁止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共同被告權益保護 依刑事訴訟法第287-2條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應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關於上訴不可分原則之移審效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審查判決上訴範圍及其關係部分。
考量未上訴部分之審理可能涉及共同被告權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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