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組織成員未納入學生代表是否構成調查程序重大瑕疵之爭議。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性平會應包含學校代表、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程序瑕疵是否重大,應考量:
本案分析: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條規定,涉及性平案件之調查結果仍應經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因此,性平會之組織及運作應確保其公正性及代表性。
短期改善措施:
長期防範措施:
考量性平會未納入學生代表雖可能涉及程序瑕疵,但尚不致構成重大明顯瑕疵而導致調查程序無效。建議學校應儘速完備性平會組織成員,以確保調查程序之正當性。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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