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事訴訟法上訴不可分原則的移審效力問題,主要探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此為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主要法源依據。
移審效力應僅及於必要共同訴訟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移審效力應限於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案件。
上訴撤回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審理範圍 二審法院對於因移審效力而移審之未上訴當事人,應可能進行審理,但應注意不得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程序保障 未上訴當事人雖因移審效力而進入第二審程序,但其訴訟權益應受保障,可能得為對其有利之訴訟行為。
考量上訴不可分原則涉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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