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未上訴部分能否一併審理?

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不可分原則的移審效力為何?若未上訴但隨同移審後二審法院得否審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民事訴訟法上訴不可分原則的移審效力問題,主要探討:

  1. 上訴不可分原則的移審效力範圍
  2. 未上訴當事人隨同移審後,二審法院的審理權限

貳、法律分析

一、上訴不可分原則之法律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此為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主要法源依據。

二、移審效力之範圍

  1. 移審效力應僅及於必要共同訴訟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移審效力應限於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案件。

  2. 上訴撤回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三、二審法院審理權限

  1. 審理範圍 二審法院對於因移審效力而移審之未上訴當事人,應可能進行審理,但應注意不得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2. 程序保障 未上訴當事人雖因移審效力而進入第二審程序,但其訴訟權益應受保障,可能得為對其有利之訴訟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法院於審理時應確實查明是否屬必要共同訴訟關係
  2. 建議注意未上訴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3. 建議審慎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肆、結論

考量上訴不可分原則涉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建議:

  1. 關於移審效力之範圍,應限於必要共同訴訟案件
  2. 關於二審法院審理權限,可能及於未上訴當事人,但應注意其程序保障
  3. 建議實務運作時應審慎衡量當事人權益與訴訟經濟原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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