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時間:2025年6月26日 00:21 共3分09秒 錄音地點:手機通話 通話對象:鄰居男與鄰居女與我(本人) 備註:此為我本人與鄰居男女的的電話通話錄音內容節錄,全文未經改動。 內文以下 我:你是誰 鄰居女:你出來啦(台) 鄰居男:我是你鄰居(台) 我:又怎麼了? 鄰居男:你敢承認嗎? 鄰居女:警察在這(台) 鄰居男:你在逼什麼(台) 我:逼? 鄰居男女:你在搞什麼啊,裝死? 我:你可以講中文嗎 鄰居女:大家都有聽到 鄰居男:你敢承認嗎? 我:你講中文 鄰居女:教你父母出來講(台) 我:你講中文一下 鄰居男:你下來我跟你說,你講中文我跟你說,我說英文,頭殼有問題嗎?(台) 我:你是誰你是誰 鄰居女:警察在這裡(台) 鄰居男:我是你家鄰居(台) 我:鄰居(台)是甚麼 鄰居男:鄰居你聽不懂喔(台) 鄰居女:白癡(台) 鄰居男:你書讀去哪裡(台) 鄰居女:讀中興大學啊 鄰居男:逼三小啊(台) 我:逼? 鄰居男:你敢承認嗎?整間房子剩你們家而已(台) 我:甚麼東西什麼意思 鄰居男:你最好是承認(台) 我:什麼意思 鄰居男:你下來你下來你下來,我跟你講你出來(台)
本案為申訴人於2025年6月26日00:21接獲鄰居男女深夜來電,通話時間約3分09秒。通話過程中,鄰居男女多次以台語對申訴人進行言語辱罵,包含「白癡」、「頭殼有問題」等語,並多次要求申訴人「下來」、「出來」,疑有騷擾及恐嚇之情事。申訴人已進行通話錄音保存。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案鄰居男女於深夜00:21撥打電話喧嘩騷擾,應構成該條款之違法行為。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本案申訴人為通話之一方,其錄音行為應屬合法,該錄音可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證據。
考量深夜來電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之違規行為,建議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關於通話錄音之合法性,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應屬合法,可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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