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調查時被誘導式詢問,可以主張調查無效嗎?

校園性別事件行政調查時調查人員用誘導式詢答算重大行政瑕疵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採用誘導式詢問方式進行調查,衍生是否構成重大行政瑕疵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調查程序之法定要求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之調查報告應包含:

  1.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
  2.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3. 當事人陳述及答辯
  4. 相關物證查驗
  5. 事實認定及理由
  6. 處理建議

二、誘導式詢問之法律評價

  1. 調查程序正當性:
  • 調查人員應保持客觀中立
  • 應避免以誘導方式影響當事人陳述
  • 應確保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陳述機會
  1. 權力差距之考量: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調查過程應考量「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參、處理建議

  1. 程序補正措施
  • 重新進行客觀中立之訪談
  • 確保完整記錄調查過程
  • 製作符合法定要件之調查報告
  1. 制度性預防
  • 強化調查人員專業訓練
  • 建立標準化調查程序
  • 落實調查品質管控機制

肆、結論

考量誘導式詢問可能影響調查結果之客觀性與公正性,建議:

  1. 若誘導式詢問已實質影響當事人陳述內容,應考慮重新進行調查程序。

  2. 調查機關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確實記錄調查過程並製作完整報告。

  3. 建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注意權力差距問題,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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