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採用誘導式詢問方式進行調查,衍生是否構成重大行政瑕疵之爭議。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之調查報告應包含:
考量誘導式詢問可能影響調查結果之客觀性與公正性,建議:
若誘導式詢問已實質影響當事人陳述內容,應考慮重新進行調查程序。
調查機關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確實記錄調查過程並製作完整報告。
建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注意權力差距問題,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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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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