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進行消防施工,私自移動住戶機車,造成機車損傷有很多刮痕(坐墊、後扶手),社區表示他們移動時沒有拍照,住戶也沒有拍照,所以沒辦法證明是他們施工所造成的刮痕,當下報警請警察協助,將刮痕處拍照取證,也有移到別處的照片,警察做筆錄時施工隊表示移動機車是社區總幹事個人指使,如總幹事沒有說施工隊完全不敢動住戶機車,社區表示願意我們去估價完給施工廠商會協助我們賠償,但估價完已經過兩個禮拜社區經和施工隊討論表示價錢高不願意賠償,而且都只是小刮痕不至於原廠維修換新,但我方表示我是原廠車沒有出過任何事故,應恢復原樣,社區和施工隊表示無法接受,也不願意提供任何聯絡方式給我,請問這樣能進行提告賠償嗎?那我是要向施工隊提告還是總幹事個人還是社區管理中心?
考量本案已有警方筆錄及照片等具體證據,且施工隊已承認移動機車之事實,建議可循司法途徑請求賠償。建議將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及施工廠商列為共同被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請求連帶賠償責任。惟建議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若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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