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施工擅自移車造成刮傷,管委會推託不賠,該告誰才對?

社區進行消防施工,私自移動住戶機車,造成機車損傷有很多刮痕(坐墊、後扶手),社區表示他們移動時沒有拍照,住戶也沒有拍照,所以沒辦法證明是他們施工所造成的刮痕,當下報警請警察協助,將刮痕處拍照取證,也有移到別處的照片,警察做筆錄時施工隊表示移動機車是社區總幹事個人指使,如總幹事沒有說施工隊完全不敢動住戶機車,社區表示願意我們去估價完給施工廠商會協助我們賠償,但估價完已經過兩個禮拜社區經和施工隊討論表示價錢高不願意賠償,而且都只是小刮痕不至於原廠維修換新,但我方表示我是原廠車沒有出過任何事故,應恢復原樣,社區和施工隊表示無法接受,也不願意提供任何聯絡方式給我,請問這樣能進行提告賠償嗎?那我是要向施工隊提告還是總幹事個人還是社區管理中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社區消防施工期間,未經住戶同意私自移動機車,造成機車多處刮傷損壞
  2. 警方已到場製作筆錄並拍照存證
  3. 施工隊表示係依社區總幹事指示行事
  4. 社區原表示願意賠償,但後續以維修價格過高為由拒絕賠償
  5. 社區及施工隊均拒絕提供聯絡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未經同意移動機車並造成損害,應構成侵權行為。
  1.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社區總幹事與施工隊應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1. 損害賠償範圍
  • 本案若能證明機車原為無損傷之原廠車,應可主張回復原狀之修復費用。

二、舉證責任

  1. 現有證據包括:
  • 警方筆錄
  • 現場照片
  • 施工隊承認移動機車之陳述
  • 維修估價單

參、處理建議

  1. 提告對象建議:
  • 可將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及施工廠商均列為共同被告
  •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1. 訴訟前準備: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相關當事人
  • 蒐集施工廠商及總幹事完整資料
  1. 訴訟程序:
  • 建議以民事小額訴訟程序進行
  • 提出具體損害金額及修復必要性說明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有警方筆錄及照片等具體證據,且施工隊已承認移動機車之事實,建議可循司法途徑請求賠償。建議將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及施工廠商列為共同被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請求連帶賠償責任。惟建議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若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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