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離職員工私寄信件、公司要求提供個資當證人,這樣合法嗎?

您好, 幾個月前,一個旅行社粉專的離職員工擅自寄了email給我,我懷疑該名員工盜走曾跟該旅行社交易過的客戶(包含我)的個資,不然他沒有辦法在離職後還可以用私人email寄信給我。因此我有向該旅行社的粉專反映過此事。 而後,該旅行社分鐘私訊我,表明會對前員工提告,而並且希望我能夠提供中文名字以及手機給他們,並表示我是「證人」的身分,法院會打電話給我希望我能協助。以下是當時的對話: - 「您好 可以給我手機號碼嗎 我這邊要遞送資料給法院 須要手機號碼資料 謝謝」 「法院會打電話詢問是否有此事 所以要麻煩您協助我 謝謝」 - 我想詢問: 1.該名離職員工的做法是否侵犯個資法,請問我能對他提告並且求償嗎? 2.請問法院是否會打電話給證人,又或是證人有需要提供中文姓名或是手機嗎? 該粉專後續要我提供中文姓名以及手機讓我覺得很怪 3.如果該粉專說的「證人」是騙人的、要中文姓名以及手機這件事是騙人的,請問我能否對他們提告,以及我能夠求償到什麼? 以上問題,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

  1. 旅行社前員工離職後,未經授權使用客戶個資寄送電子郵件
  2. 旅行社粉專以「證人」為由,要求提供當事人中文姓名及手機號碼
  3. 當事人懷疑旅行社粉專以不實理由索取個資

貳、法律分析

一、前員工盜用個資行為之責任

  1. 個資法違反部分: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
  • 前員工離職後應已喪失處理客戶個資之正當性
  • 未經授權使用個資寄送email,應已違反個資法第20條關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1. 刑事責任:
  • 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若前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可能成立刑事責任

二、旅行社粉專索取個資行為之合法性

  1. 證人通知程序:
  • 依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法院通知證人應以通知書為之,且應記載特定事項
  • 法院不會透過當事人間接取得證人資料
  • 旅行社粉專所述作法與法定程序不符
  1. 可能涉及不當索取個資:
  • 應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關於特定目的之規定
  • 若以不實理由索取個資,可能涉及詐欺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對前員工部分:
  • 可向檢察署提出違反個資法告訴
  • 建議保存相關email內容作為證據
  1. 對旅行社粉專部分:
  • 不建議提供個人資料
  • 若確認有不實陳述情事,可向警方報案
  • 建議保存對話紀錄

肆、結論

  1. 考量前員工之行為可能涉及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後提出告訴。

  2. 關於旅行社粉專索取個資一事,因其通知方式與法定程序不符,建議不要提供個人資料,並保存相關對話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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