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向曾約定不再聯絡的朋友傳送結婚喜訊簡訊,擔心單次傳送簡訊可能構成騷擾並引發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事實涵攝: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該法主要規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之行為,本案單次傳送簡訊應不涉及該法規範範圍。
傳送簡訊時應注意:
若收到對方回覆:
考量單次傳送結婚喜訊簡訊之行為,在內容適當且不帶有惡意的情況下,應不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可以進行單次通知,但應注意前述建議事項,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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