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向曾經約定不再聯繫的朋友傳送單次結婚喜訊簡訊,擔心此行為可能構成騷擾。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0條第21款規定:「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始構成處分要件。本案:
故應不構成刑事騷擾行為。
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2條規定,妨害安寧應具備實質干擾之事實。本案:
故應不構成行政法上的妨害安寧行為。
傳送簡訊時應注意:
收到回應後之處理:
考量本案僅為單次傳送結婚喜訊之簡訊,且內容屬祝賀性質,建議可以進行單次通知,但應注意維持適當分寸,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若對方明確表示不願接收後續訊息,應予以尊重並停止聯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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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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