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人過世前兩年內贈與或轉移的財產會被歸為遺產,目的是為了怕債務人脱債,用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那如果今天與債務無關,只與遺產分配有關,過世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自願贈與給兩名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位),另一位是否可以要求將這些贈與的財產視為遺產重新分配給繼承人呢?
本案涉及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贈與財產予其中一位繼承人,另一位繼承人欲主張將該贈與財產視為遺產重新分配的爭議。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此條文主要目的係為防止債務人脫產,保障債權人權益,而非為規範純粹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爭議。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純係遺產分配爭議,而非涉及債權人利益問題,民法第1148條之1應不宜擴張適用。除非該贈與符合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之要件,否則另一繼承人應不得要求將該贈與財產視為遺產重新分配。建議雙方可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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