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要不要併入遺產稅計算?

請問: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要併入遺產稅計算,兩年是用什麼方式計算?例如:112年2月1日贈與200萬,但114年4月1日死亡,這樣還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2年2月1日贈與200萬元,後於114年4月1日死亡,涉及該筆贈與是否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二、期間計算分析

  1. 計算基準點:
  • 以被繼承人死亡日(114年4月1日)為基準
  • 往前回溯2年期間至112年4月1日
  1. 本案贈與時點:
  • 贈與日期為112年2月1日
  • 該日期早於回溯起算日112年4月1日
  • 已超過法定2年期間

三、適用結果

本案贈與行為應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理由如下:

  1. 贈與日期(112/2/1)早於死亡前2年之起算日(112/4/1)
  2. 該筆贈與已逾法定2年期間之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贈與相關證明文件
  • 贈與當時之財產價值證明
  • 贈與稅繳納證明
  1. 其他注意事項:
  • 確認贈與對象是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所列之人
  • 如有其他贈與案件,應個別檢視是否落入2年期間內

肆、結論

關於112年2月1日之200萬元贈與,因已超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期間,應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惟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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