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要併入遺產稅計算,兩年是用什麼方式計算?例如:112年2月1日贈與200萬,但114年4月1日死亡,這樣還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嗎?
當事人於112年2月1日贈與200萬元,後於114年4月1日死亡,涉及該筆贈與是否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之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本案贈與行為應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理由如下:
關於112年2月1日之200萬元贈與,因已超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期間,應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惟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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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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