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求賠償沒給期限就扣押押金,租屋點交該怎麼辦?

租屋返還點交 房東要求不合理賠償且未定期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房屋租賃返還糾紛,房東要求承租人賠償房屋損壞費用,但未具體說明賠償金額及期限,且租約未訂立書面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租賃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若租賃期限逾一年且未立書面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應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二、房屋返還與修繕責任

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房東若欲收回房屋,應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

  1.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2.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
  4.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房東:
  • 應具體列舉損害項目及金額
  • 提出相關損害證據
  • 確認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收回房屋要件
  1. 建議承租人:
  • 檢視是否有民法第430條所定修繕必要情形
  • 保留相關修繕支出證據
  • 若有增設工作物,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得主張取回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東要求賠償可能涉及土地法第100條第6款規定,建議雙方先行協商確認損害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書面點交文件。如無法達成共識,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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