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侵占公款還被嗆去柬埔寨,這樣的毀謗能告嗎?

朋友的學校專題,請我幫忙做設計,他們內部原本說好6000後面說到調整成1000,最後截稿說收3000,內部人員覺得價格隨便調整沒經過他們同意,直接說我們侵占和騙錢,有沒有考慮去柬埔寨工作,這樣構成毀謗有損名譽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受朋友委託進行學校專題設計工作,雙方原本約定酬勞為新台幣6,000元,後續對方片面調降至1,000元,最終定價3,000元。對方內部人員因價格爭議,對當事人做出「侵占」、「騙錢」等指控,並諷刺建議「去柬埔寨工作」等言論。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效力部分
  •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雙方就6,000元之約定應已構成口頭契約
  • 對方單方面變更價格,應屬違反契約自由原則
  • 當事人應可主張原契約價金6,000元之給付請求權
  1. 侵權行為部分
  •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對方以「侵占」、「騙錢」等不實言論,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 「去柬埔寨工作」之言論涉及人身攻擊,應可能造成名譽損害

二、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方散布「侵占」、「騙錢」等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應可能構成誹謗罪
  • 「去柬埔寨工作」之言論暗指人口販運,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情節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所有通訊紀錄及相關對話截圖
  • 記錄事發經過、時間、地點及相關人證
  1. 法律途徑
  • 可先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誹謗行為
  • 要求給付原約定價金6,000元
  • 如情況持續惡化,可考慮提出:
    • 刑事告訴(誹謗罪)
    •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1. 和解方案
  • 建議透過學校相關單位進行調解
  • 要求對方停止不當言論並道歉
  • 協商合理的報酬金額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契約糾紛,建議先循和解途徑解決,要求對方履行原約定價金。

  2. 關於誹謗言論部分,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若持續發生不當言論,再考慮提起法律訴訟。

  3. 未來承接類似案件,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類似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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