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同父異母子女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主要爭點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父異母子女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具有相同之繼承權。
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應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列事由,始得喪失繼承權:
考量本案未立遺囑且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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