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Facebook上遭不明人士以小帳號無故指控為性騷擾慣犯,該指控缺乏具體事證。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提起誹謗告訴。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對方在社群平台上指控當事人為性騷擾慣犯,應構成不法侵害名譽之行為。當事人可能得依上述規定:
本案若符合以下要件,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名譽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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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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