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患有精神疾病,並且刻意假裝成很嚴重來進行家暴 我想要除了強制送醫或試圖和解以外不會導致可能留下前科的解決方法
當事人反映其手足患有精神疾病,並藉此假裝病情嚴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當事人希望在不造成對方前科紀錄的情況下,尋求合法且有效的解決方案。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案手足間的暴力行為應符合家庭暴力之定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若有急迫危險,可由相關機關以其他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時,可核發下列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法院可命相對人接受: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民事保護令途徑處理,此方式既可保護當事人安全,又不會對相對人留下前科紀錄。同時透過保護令要求相對人接受輔導或治療,以期達到長期改善效果。建議當事人儘速連結家暴防治中心尋求協助,並進行相關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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