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北市租屋並且申請租金補貼,但因為房東沒有申報租金所得被國稅局查到逃漏稅而補稅,今年4月多時他透過房仲傳訊息要求我們負擔這筆金額,我們請他出示相關單據,他不願意。 我們的租約在2025.6.15到期退租,隔天6.16進行面對面退租點交,點交過程中房東確認房屋沒有問題,但房東隨後出示他的稅單繳費單,說押金要扣除稅單金額,之後就以轉帳匯款歸還剩餘金額。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回被扣除的金額?房東這樣有違法哪些法條嗎?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應由房東申報,其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東未申報租金所得而遭補稅係其個人責任,不應轉嫁予承租人。
房東無權扣除與承租人無關之稅金,此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立即行動建議
法律途徑
考量房東扣除押金行為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承租人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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