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隨意亂加我身邊的人聯絡方式,已經有幾個人來跟我說我前任加他們!另外我發現前任不止加了幾個,還加了許多人 已經造成我的困擾
當事人反映前任未經同意,擅自加入其身邊多位友人的聯絡方式,此行為已造成當事人困擾。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然本案前任大量蒐集當事人友人聯絡方式的行為,應已超出單純個人活動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前任的行為應已違反此原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特定情形。本案前任的行為可能不符合該條各款規定,特別是未經當事人同意。
考量前任的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通知前任停止相關行為,若行為持續,再依個資法提出檢舉或訴訟。同時應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意識,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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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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