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賣掉別人的房子,原所有權人能否主張物權返還?

無權代理的物權行為不被承認,被無權代理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無權代理人進行物權行為之效力,以及被無權代理人是否得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無權代理物權行為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本案中,無權代理人所為之物權行為,應不生效力,被無權代理人之所有權應仍然存續。

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張

  1.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被無權代理人作為所有權人,應得依上述規定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三、善意受讓之例外

  1. 依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2. 若第三人為善意受讓,可能依此條規定取得所有權,此時被無權代理人可能無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被無權代理人儘速確認物品現況及占有情形。
  2. 若物品遭受無權占有,應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
  3. 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肆、結論

考量無權代理之物權行為應不生效力,被無權代理人應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須注意是否有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801條取得所有權之情形。建議及早採取法律行動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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