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表意人有過失且傳達人非故意誤傳時,表意人是否得依民法第89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問題。
依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本條明確規定傳達不實之情形應比照第88條規定處理。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撤銷權行使之要件應包含:
就表意人過失部分:
就傳達人非故意誤傳部分:
表意人有過失之情形下,即使傳達人非故意誤傳,表意人應不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
建議採取之預防措施:
考量表意人有過失可能影響其撤銷權之行使,建議表意人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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