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延誤又遭客戶增加要求,可以終止契約嗎?會被扣款嗎?

我們是施工廠商,因施工過程有些疏漏,客戶要求修改補強,嚴重延宕工期;後續客戶持續提出超出工程契約的要求,我方拒絕且提出終止工程契約,請問該如何處理? 工程款項是否會被扣逾期罰款及違約金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施工廠商因施工疏漏需進行修改補強,導致工期延宕
  2. 客戶提出超出原工程契約範圍的要求
  3. 施工廠商欲終止契約,並擔憂工程款、違約金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承攬契約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應屬承攬契約關係。

二、工作瑕疵責任

  1. 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具備約定品質且無瑕疵。本案施工疏漏部分,承攬人應負修補責任。

  2.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定作人可要求修補,但應給予相當期限。

三、契約變更與終止

  1. 對於超出契約範圍的要求,可能構成情事變更。

  2.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若瑕疵非重要,且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四、工程款請求權

  1.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已完成工作部分,承攬人應可依比例請求給付工程款。

參、處理建議

  1. 文件保全建議
  • 保存施工文件、圖說
  • 記錄額外要求事項
  • 拍照存證施工現況
  1. 協商處理建議
  • 釐清契約範圍內外事項
  • 就額外要求另行議價
  • 協商合理工期調整
  1. 終止契約建議
  • 以存證信函表明立場
  • 詳列已完工項目
  • 提出合理結算方案

肆、結論

  1. 關於施工瑕疵,建議依民法第493條規定進行修補。

  2. 考量客戶額外要求可能涉及契約變更,建議:

  • 區分契約內外工作範圍
  • 另行議定新增項目之價金及工期
  • 保留已完成工作之報酬請求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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