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施工廠商,因施工過程有些疏漏,客戶要求修改補強,嚴重延宕工期;後續客戶持續提出超出工程契約的要求,我方拒絕且提出終止工程契約,請問該如何處理? 工程款項是否會被扣逾期罰款及違約金呢?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應屬承攬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具備約定品質且無瑕疵。本案施工疏漏部分,承攬人應負修補責任。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定作人可要求修補,但應給予相當期限。
對於超出契約範圍的要求,可能構成情事變更。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若瑕疵非重要,且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已完成工作部分,承攬人應可依比例請求給付工程款。
關於施工瑕疵,建議依民法第493條規定進行修補。
考量客戶額外要求可能涉及契約變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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