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持鐵棍恐嚇還辱罵造謠,能要求公開道歉或提告嗎?

律師您好 今日遇到事情如下 今天是我出門旅遊回來,因為我是住樓上,所以車子停在靠近16號住戶門前要卸下後車廂行李與讓小孩與家人先行下車,但18 號1樓住戶看似要外出卻騎著機車先是擋在我的後車門,隨後又停到我的副駕駛座旁邊,因駕駛座旁邊還有停著一台車,所以兩車之間機車可從中間縫隙過過去,但1樓住戶騎著機車,並沒有要過去,而是一直停在副駕駛座狠狠的一直看,因為他平常就常坐在他家門口,都是這種眼神看人,我開窗戶大聲詢問他是否有要過去 ,他不理會只用眼睛惡狠狠的一直瞪著,我又再次大聲詢問,你到底有沒有要過去,而後此1樓住戶騎著機車轉回他家去拿了一隻長鐵棍,走過來朝著小孩作勢要打人,我趕緊去護著小孩,並擋在此人面前,拿起手機錄影錄影,他對我們的辱罵恐嚇作勢打人之行為,都有錄影存證。 想請問律師我是否可提出請該住戶公開對我們進行道歉,所謂公開是指說希望他能張貼海報或布條對我們進行道歉,因為其實此住戶常常對我進行鄰居間的毁謗與造謠,但我沒有證據只有聽街訪鄰居來詢問我,他對於我的毁謗內容與造謠是否屬實 ,如果此住戶不願理會,不知他這樣拿鐵棍的行為是否可對他進行提告?或是什麼比較好的建議,能避免此事請再次發生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返家卸載行李時,遭遇鄰居(18號1樓住戶)以下行為:

  1. 以機車刻意阻擋當事人車輛
  2. 持長鐵棍對當事人及其子女作勢要打
  3. 有辱罵恐嚇行為(已有錄影存證)
  4. 平日經常對當事人進行毀謗與造謠(無直接證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對方以機車阻擋、持鐵棍恐嚇等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當事人可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妨害

二、刑事責任

  1. 恐嚇罪
  • 對方持鐵棍作勢要打人並辱罵,應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已有錄影存證,可作為提告證據
  1. 強制罪
  • 以機車阻擋當事人車輛,妨礙其行動自由
  • 應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三、行政責任

  • 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 必要時可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處理:
  • 妥善保存錄影等相關證據
  • 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製作筆錄
  • 考慮聲請保護令
  1. 後續處理:
  • 就恐嚇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 建議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公開道歉事宜
  • 加裝監視設備以預防未來糾紛
  1. 預防措施:
  • 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
  • 發生類似情況應立即報警處理
  • 與其他鄰居建立良好關係,必要時可尋求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恐嚇罪及強制罪,建議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保存相關證據。

  2. 關於要求公開道歉事宜,因無法律強制規定,建議透過調解方式解決。

  3. 為預防未來可能發生之糾紛,建議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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