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定5歲以下孩童和孕婦不能進運動場,這樣的管理規範合法嗎?

你好,我居住在住宅大樓內,目前住宅大樓內的管理規範,針對運動場的部分有一點我很不解,想詢問。運動場施行細則裡面有寫到:「使用資格限制:限制五歲以下幼兒、無成人陪同之5至10歲幼兒、孕婦、行動不便者及寵物,不得進入本區,免生意外。」 本人針對有家長陪同這件事認同,但查了之後發現很多大樓規範都是限制12歲以下孩童需有大人陪同,並不會直接限制5歲以下不得進入及孕婦不得進入。想請問這樣有違法嗎?社區規範有凌駕於其他法律之上嗎?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訂定運動場使用規範,完全禁止5歲以下幼兒及孕婦進入使用,並限制5-10歲幼兒需有成人陪同始得進入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法規位階效力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社區規範屬於自治規約,其效力不應牴觸上位法規。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社區規範若有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應屬無效。

二、基本權利保障

  1. 本案社區規範應涉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全面禁止特定族群使用運動設施,可能違反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之憲法意旨。

  2. 社區規範對特定族群(5歲以下幼兒、孕婦)為差別待遇,應有違反平等權之虞。

三、比例原則審查

  1. 目的正當性:預防意外發生具有正當性。
  2. 手段必要性:採取全面禁止而非其他較溫和手段(如要求陪同),可能已逾越必要程度。
  3. 限制妥當性:對基本權利之限制應不過度。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管理委員會提出修正:
  • 修改為12歲以下兒童需有成人陪同之規定
  • 取消對孕婦之全面性禁止
  • 增設安全告示及使用須知
  1. 若管委會拒絕修正:
  •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陳情
  • 必要時得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肆、結論

考量本案社區規範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建議儘速修正相關規定。規約雖為社區自治事項,但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歧視原則,以維護住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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