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未收到持分共有房屋出售存證信函,房子被賣了怎麼辦?能撤銷嗎?

111年12月22日: 公婆出遊,公公駕駛發生車禍,婆婆身亡。 112年01月15日: 婆婆名下AB房子兩棟,經公公登記三人共有,持分為1/3公公、1/3兒子、1/3女兒。 114年02月15日: 公公再婚陸籍配偶,女兒心生不滿,在LINE家族大群組裡怒罵公公不要臉搭上按摩女(陸配),並揚言要把AB房子1/3持分賣掉,讓公公無家可住(公公住在B公寓)。 114年03月01日: 女兒委託梁代書寄出欲買賣1/3持分第一次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但未寫價錢,公公找梁代書詢問得知女兒要賣350萬。 114年04月11日: 女兒再次委託梁代書寄出1/3持分存證信函,AB兩棟房子各賣200萬,總計賣400萬。期間公公出國,等回國要領掛號信時,被郵局告知已退回。公公混然不知房子要被賣掉,直到114年5月初與大哥及三弟聚餐,才被妯娌告知房子被賣掉。 114年06月01日: 收到第三方買者羅小姐(買者羅小姐與梁代書是夫妻關係)通知AB房子要進行變價分割。 114年07月23日: 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進行第一次調解。 想請問:公公沒收到存證信函下,房子被賣出混然不知,如何將讓買賣房子不成立?如何取回房子? 至少取回現在居住的B房子,不然76歲很難租屋。 至於A房已找到買主了,打算賣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婆婆名下AB兩棟房屋於112年1月15日登記為公公、兒子、女兒三人共有,各持1/3。
  2. 女兒於114年3月1日及4月11日委託代書寄發存證信函欲出售其1/3持分。
  3. 公公因出國未收到存證信函,對房屋出售事宜毫不知情。
  4. 房屋已售予代書之配偶羅小姐,並擬進行變價分割。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處分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女兒處分其1/3持分應有部分,原則上應屬合法。

二、優先購買權通知之效力

  1. 存證信函送達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本案中,因公公出國未能收受存證信函,且信函已退回,應可能未完成合法送達程序。

  1. 通知內容之適法性 第一次存證信函未載明價格,第二次存證信函雖載明價格但未合法送達,優先購買權通知程序應有瑕疵。

三、買賣契約效力

考量存在下列可能影響契約效力之情形:

  1. 優先購買權通知程序瑕疵
  2. 買受人為代書配偶,可能涉及利益衝突
  3. 未完成合法送達程序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防止產權移轉登記
  • 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1. 證據保全
  • 保存出國證明文件
  • 蒐集郵局退件紀錄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1. 協商方案
  • 優先保留B房屋供公公居住使用
  • 考慮分割方案,將A房單獨分割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存證信函送達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建議:

  1. 立即委託律師提起訴訟,主張優先購買權通知無效
  2. 同時聲請假處分,保全訴訟標的
  3. 透過調解程序尋求和解,優先確保B房屋居住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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