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2日: 公婆出遊,公公駕駛發生車禍,婆婆身亡。 112年01月15日: 婆婆名下AB房子兩棟,經公公登記三人共有,持分為1/3公公、1/3兒子、1/3女兒。 114年02月15日: 公公再婚陸籍配偶,女兒心生不滿,在LINE家族大群組裡怒罵公公不要臉搭上按摩女(陸配),並揚言要把AB房子1/3持分賣掉,讓公公無家可住(公公住在B公寓)。 114年03月01日: 女兒委託梁代書寄出欲買賣1/3持分第一次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但未寫價錢,公公找梁代書詢問得知女兒要賣350萬。 114年04月11日: 女兒再次委託梁代書寄出1/3持分存證信函,AB兩棟房子各賣200萬,總計賣400萬。期間公公出國,等回國要領掛號信時,被郵局告知已退回。公公混然不知房子要被賣掉,直到114年5月初與大哥及三弟聚餐,才被妯娌告知房子被賣掉。 114年06月01日: 收到第三方買者羅小姐(買者羅小姐與梁代書是夫妻關係)通知AB房子要進行變價分割。 114年07月23日: 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進行第一次調解。 想請問:公公沒收到存證信函下,房子被賣出混然不知,如何將讓買賣房子不成立?如何取回房子? 至少取回現在居住的B房子,不然76歲很難租屋。 至於A房已找到買主了,打算賣掉。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女兒處分其1/3持分應有部分,原則上應屬合法。
本案中,因公公出國未能收受存證信函,且信函已退回,應可能未完成合法送達程序。
考量存在下列可能影響契約效力之情形:
考量本案存證信函送達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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