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居住在住宅大樓內,目前住宅大樓內的管理規範,針對運動場的部分有一點我很不解,想詢問。運動場施行細則裡面有寫到:「使用資格限制:限制五歲以下幼兒、無成人陪同之5至10歲幼兒、孕婦、行動不便者及寵物,不得進入本區,免生意外。且違反該規約屢勸不聽者,罰則為公佈姓名,若影響其他住戶使用權益者,限制其使用權。」 本人針對有家長陪同這件事認同,但查了之後發現很多大樓規範都是限制12歲以下孩童需有大人陪同,並不會直接限制5歲以下不得進入及孕婦不得進入。且本人對罰則覺得不以為然。想請問這樣有違法嗎?社區規範有凌駕於其他法律之上嗎?謝謝
本案涉及住宅大樓運動場使用管理規範,其對五歲以下幼兒、無成人陪同之5至10歲幼兒、孕婦及行動不便者等特定族群設有進入限制,並訂有公布姓名及限制使用權等處罰規定,當事人質疑該規範之合法性。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此平等原則不僅適用於教育領域,更可類推適用於公共空間使用權益。本案運動場使用規範對特定族群為差別待遇,應有正當理由並符合比例原則。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據此,社區規約作為自治規範,其效力應不得牴觸上位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此揭示國民健康權應受保障。運動場使用限制若過度限制特定族群之運動權益,應有違反此意旨。
考量本案規約內容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及基本人權,且其處罰方式欠缺正當性,建議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規約雖為社區自治規範,但仍應受憲法及相關法律之規範,不得逾越法律保障之基本人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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